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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调整的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938元;六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740元。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郑州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从1996年7月开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时间的推移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在不断的变化。到目前为止,共变化了八次。
具体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20元/人/月;
二、1998年10月至1999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30元/人/月;
三、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69元/人/月;
四、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城市低保标准为:180元/人/月;
五、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00元/人/月。
六、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20元/人/月。
七、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60元/人/月。
八、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 城市低保标准为:275元/人/月。
九、2009年10月至12月,城市低保标准为:285元/人/月。
十、2010年1月至今,城市低保标准为:300元/人/月。
从2011年10月1日起,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
2011年10月19日,河南省已下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行政区域(包括郑州洛阳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
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
2、保障基本生活;
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5、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制定全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全市低保标准;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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